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丛立先:现阶段生成式AI本质上是人的创作工具

法治周末报 法治周末报 2023-12-28

视觉中国供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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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| 《法治周末》记者 孟伟

责任编辑 | 肖莎




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AI(人工智能)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。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生成图片著作权的案件。

2月26日,原告李某将其使用人工智能模型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发布到其社交平台上。3月2日,被告刘某以去除水印的方式,将涉案图片用作自己原创诗歌《三月的爱情,在桃花里》的配图,并通过其社交账户予以发布。随后,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其图片的署名水印,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作者,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,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,并赔礼道歉。

5月25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作品署名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立案。8月24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。

一审法院认为,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的本质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,原告李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,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但法院同时强调,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,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。最终,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。

使用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?生成式AI是否应予以限制?《法治周末》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,他从作品构成要件、著作权的历史沿革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。



《法治周末》:本案中AI生成的图片为何可以被认定为作品?


丛立先: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,本法所称的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。本案中,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,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、绘画无异,显然属于艺术领域,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。

而对于智力成果的认定,本案从原告构思图片起,到最终选定最终图片止,这整个过程来看,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,比如,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、选择提示词、安排提示词的顺序、设置相关的参数、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。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,因此,本案中AI生成的图片具备了“智力成果”要件。

通常来讲,“独创性”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,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。本案中最终选定图片与构思之初所创作的图片存在明显的差异,这些差异是通过原告继续增加提示词、修改参数,不断调整修正所获得的,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可以认定本案中AI生成的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,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。因此,本案中AI生成的图片具备“独创性”要件。


《法治周末》:所有AI生成的内容都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吗?


丛立先著作权法是所保护的作品是有“独创性”的思想表达,如果这个思想表达是个唯一表达那就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。通常“机械性智力成果”是被排除在外的,比如,公式、天文历法、路线图等已经客观存在的唯一路径,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,此类表达具有唯一性。以AlphaGo战胜柯洁为例,计算机可以算出来的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路径,没有差异化不具有“独创性”。


《法治周末》:一审法院认为,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的本质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,您对此怎么看?


丛立先:我也是同样的观点。人工智能本质上仍然是人的创作工具,只不过这种创作工具更聪明、效率更高而已。人一直都是在利用工具进行创作,而且这种创作工具是不断演化发展变化的,人类最开始创造使用的工具是树枝、石头雕刻,最后人类发明了纸张笔墨,到工业社会印刷机的产生使得复制成为大量可能,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。

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讲,创作工具不断发展变化到今天,人工智能这种创作工具并没有超越著作权法创作工具的范畴。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国家委员会在报告中,将计算机同照相机、打印机以及其他创作工具对比,认为照片的作者是使用照相机的人,计算机“创作作品”的作者就是这些使用计算机的人。所谓计算机“创作作品”,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上创作并在显示屏上显示,或者以其他拷贝形式存在的作品,其中计算机程序是被动性协助创作的工具。AI正是计算机技术在内容生成领域的最新应用成果,其凭借强大的存储能力和算力弥补了人类在信息记忆等方面的短板,并帮助人类生成所需要的内容。正如ChatGPT所承认的那样,作为一个语言模型,其主要目的是协助用户获取和创建信息,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帮助。因此,AI是人类创作作品的工具,在本质上与纸笔、树枝等工具无异。


《法治周末》:在法学界,对于AI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一直有不同的声音,争议焦点是什么?


丛立先:有部分学者认为,现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是人在创作而是机器在创作,这就涉及到AI生成的内容中人为介入的部分有多少,但我认为目前还没有达到人工智能完全脱离人操作的阶段。

人工智能分为三个发展阶段,弱人工智能、强人工智能和超强人工智能。目前我们的人工智能还处于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过渡的阶段,超强人工智能才能达到脱离人控制有独立的思维,而我们目前还远没有达到强人工智能阶段。简单来说,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还是在“婴儿”阶段,依旧是在人的控制下的人工智能。在人的掌控之下,它应用于著作权领域就是人的创作工具。


《法治周末》:如果人工智能向着强人工智能阶段快速发展,未来对生成式AI是否还采取相同的保护模式?


丛立先:人工智能在未来可能会成长为一个“巨人”,但在现阶段仍然是一个“婴儿”。对于这样一个“婴儿”,应当把握“抚育”和“监护”的平衡,充分考虑其特殊性,既不能“溺爱”,也不能粗暴否定。

现行著作权法为版权人设立了16项有名权利和1项兜底权利,有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完整设计,基本可以解决生成式AI带来的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。

我认为,目前应按照传统著作权法的规则对生成式AI临时性的进行调整,未来随着生成式AI的发展,应给予有限制的保护。

我建议,在著作人身权上,仅为生成式AI提供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。在著作财产权上,弱化甚至是减除财产权权利项目,只保留有限的获酬权。并且,为鼓励和促进数字网络环境下的AI作品创作和传播,我认为较为可行的做法是,通过前期的政策引导,利用合同规则改变原有的版权利益实现机制,并匹配以法定许可制度保障著作权保护和利益实现。在社会公众逐渐适应版权开放的使用模式后,通过立法对版权开放的使用模式加以确认。这里的版权开放模式并非颠覆性创设法律规则,而是对既有的规则作出适应性调整。


END


视觉编辑 | 王硕 马蓉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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